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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观社论|公平竞争审查不能放过潜规则

导读 经济观察报 社论 6月13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发布。与2016年由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

经济观察报 社论 6月13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发布。与2016年由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相比,《条例》具有强约束性和法律效力。不难理解,这个将在8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引起了企业家群体的共鸣。

我们一直说,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不需要特殊优惠,所求者无非是公平待遇。对企业家来说,判断要不要进入一个市场,首先要看这个市场能否做到公平竞争。不过现实中妨碍公平竞争的因素很多,甚至有很多就白纸黑字写在各地各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公平竞争审查首先要纠正的就是这个问题。

按照《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的对象是行政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客观地说,由于此前发布的《意见》没有强制性,在很多地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没有落到实处。我们希望以《条例》的发布和施行为契机,推动一次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对于有悖于公平竞争精神的法规和政策文件,该废止就废止;对其中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或政策内容,该删除就删除。

通览全文,应该说此次发布的《条例》针对性很强,比如“不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切中了很多光伏企业的困境。我们期待这部《条例》的施行,能够遏制“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情况,通过纠正这些落在“纸面上”的差别对待,能够从整体上推动公平竞争,塑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经验告诉我们,仅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合规审查还不够。比如,尽管很多地方在实际招标中更加倾向国有企业,但在招标文件和流程中却不会明示这种倾向性,而是通过打包项目、提高资质要求等方式,排除潜在竞争者;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不会明确给予特定企业税收优惠,但会以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财政奖补方式变相提供优惠;再比如,地方国资监管部门掌握对国有企业的考核监管权限,可以直接干预地方国企的经营和投资决策,这也可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实际上,这些年被诟病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多半以类似方式存在。现实中对公平竞争损害更多的是一些“潜规则”。它不体现于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却可能左右着竞争走向和企业命运。因此,公平竞争审查之外,推动公平市场的建立需要“标本兼治”。

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为例,通过各类优惠招商引资带动就业和经济增长,是过去很多年地方政府提高政绩的主要抓手。毕竟每个地区都想发展,但优质的企业有限。在有限的任期中要立竿见影,地方官员只能走到台前,频繁动用“行政的手”来拉动经济。问题是,地方政府太积极,公平竞争就很难了。

在项目招标中,很多地方政府倾向于国央企更多是出于风险考量——官员们相信,把项目给国企,哪怕出了问题也不至于过多影响仕途。反正国央企拿到项目后,也会把项目再外包给民企和外资企业,一样能“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归根到底,地方政府和部分权力机构既拥有大量资源,又有极强的干预市场的动机。因此,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还有赖于官员行为逻辑的改变,这需要一系列的调整:合理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权事权、调整地方官员升迁的考核指标,以及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等等。可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寄予厚望,但问题不会迎刃而解。就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而言,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